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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爭激烈的產品市場中,設計專利對於保護產品外觀、強化品牌形象以及防止仿冒具有重要價值。 然而,由於設計專利需經過實體審查,審查期間往往需等待一定時間,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新穎性與創造性等要件,導致權利取得速度受限,難以及時因應市場變化。
一般而言,於勞動爭議事件中,舉凡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案件,雇主依法應給付之金額均依「平均工資」計算,因此對於「工資」之認定將直接影響勞工於該類案件得請求金額之多寡,是以,「工資」之判斷確有其重要性。而實務上常見雇主為激勵勞工額外發給「獎金」,此等獎金是否屬於勞動法上所稱之「工資」?又特休未休所獲補償是否應計入「平均工資」?亦有一併釐清之必要。本文擬先整理司法判決及行政函釋以說明工資之認定標準後,再進一步分別討論上述問題,
「商標使用」向來是商標法實務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商標法第5條明文規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讓商標因為使用,得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產生連結。
我國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平衡專利技術的公開與專利權保護的需求,促進技術的公開與流通,減少重複研發的情況,並增加專利申請人的商業價值。
關於商標權的保護,多數國家採取屬地主義,即,商標權的保護僅限於註冊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換言之,若欲在某一國家或地區獲得商標保護,必須依照當地法規提出申請並完成註冊,方能依法主張權利。對於有意拓展海外市場的品牌而言,這意味著需要在各個目標市場逐一提出商標申請,可謂繁瑣且費時。
中國商標制度亦是採行「註冊保護主義」,然而在2013年修法前,無論是中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乃至法院均未採納並存註冊同意書12,蓋因中國《商標法》對「商標並存」幾無討論空間,其中第30條即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