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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的實務運用

文 / 胡家禎 專利部專利工程師

我國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平衡專利技術的公開與專利權保護的需求,促進技術的公開與流通,減少重複研發的情況,並增加專利申請人的商業價值。

根據《專利法》第37條,我國要求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必須進行公開。公開後技術內容便成為公眾可獲取的資訊,讓其他人了解該發明技術,並有助於提升市場競爭力。早期公開制度可以縮短技術的「沉默期」,即從申請日到專利審查結果公告之間的時間,增加技術的流通與透明度。

此外,早期公開還能提供申請人一定權益的保護,在專利公開後公告前,如果他人使用該技術,申請人可於公告後要求合理補償,這也是此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

制度目的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九章:發明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指出「早期公開制度,係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後,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經過一定期間公開其申請之技術內容,以避免企業活動之不安定及重複研發之浪費,並藉由技術公開,產業界可以及早得到新技術資訊,以促進產業科技之提升。」;可以得知早期公開制度之目的及優點,本文將介紹早期公開制度的實務運作機制及對發明申請人或第三人的影響。

「早期公開制度」又可稱為發明申請案公開制度,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後,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智慧財產局即解除其秘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該專利申請案內容之制度。藉由早期公開制度,使社會大眾可以儘早知悉其申請之技術內容,避免企業研發活動不安定及重複研究、投資的浪費,並使第三人得因專利內容的公開,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進一步從事開發研究,來達到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的。

相關法律依據

現行我國的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的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有《專利法》第37條、第40條及第41條等。

《專利法》第三十七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1. 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2.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一項、前項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早期公開制度」是在專利申請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後經過一段期間,無論其審查狀況及階段如何,智慧財產局均予以公開,而使大眾得知該專利申請案內容之制度。

申請人得在法條規定的18個月公開期限前,申請提早公開其專利。使專利申請人可以迅速實施,製造、販賣並及早獲得公開後的暫時性權利保護,並使一般大眾可以知悉公開的技術內容以避免重複研究、投資浪費。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由於早期公開制度雖是基於公益目的而設,但申請案一旦公開,其專利內容即解除秘密,並處於一般公眾所得知悉使用之狀態,有可能發生第三人依照其內容並為商業上的實施,因此,若不對公開後公告前之期間,賦予申請人一定權益的保護,對發明申請人來說並非公平。故發明專利申請人得於將來取得專利權後,對該第三人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以作為專利申請人於公開後公告前的期間所產生的損失作一補償,也就是法規給予申請人補償金之請求權。

專利申請人向為商業上實施之人請求補償金之前,須先以書面警告被請求人,主要理由是為了使被請求人有所知悉,促使其停止實施之行為,或使其心理有所準備,瞭解該專利申請核准後專利權人之權利。

補償金之範圍,為專利申請人對於據其專利內容加以商業實施之人,得請求相當於該發明獲准專利後,申請人實施其發明通常可得,或授權他人實施時所得收益之金額,來作為補償金。補償金是針對申請案公開後以至公告前,申請人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加以填補。

《專利法》第四十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發現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專利申請人於公告取得專利權之後,得依前述第41條規定向其請求補償金。因此,對於已公開但是尚未審定之申請案,若遇到他人商業使用的情形,申請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優先審查,加快審查進度,以便及早日取得專利權,保障自身權益。

申請優先審查免向智慧財產局繳納規費,但必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要特別說明的是,申請優先審查須以該發明申請案已申請實體審查為前提,最遲應於申請優先審查時同時申請實體審查,否則無法受理優先審查。

除此之外,申請優先審查,限於他人就已公開且尚未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有為商業上實施之情形存在時,並且於優先審查之申請同時,應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以證明有為商業上實施之事實存在。此處所稱證明文件,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規定,包括如廣告目錄、其他商業上實施之書面資料,或專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書面通知。

相關實務運作

依據上述法規可知,發明早期公開制度與發明申請人最相關的實務運作可以有如下幾種:

  • 申請「提早公開」
    根據前述條文,發明專利申請案需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進行公開,並且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發明專利申請時或申請後向智慧財產局請求提早公開。對發明申請人來說,請求提早公開的目的在於促進技術的早期曝光,好處是可以依據第41條規定,提早書面通知商業上實施之人,將可能發生補償金的計算日期縮短至申請日後的18個月之前,換句話說,申請提早公開,就無須等到滿18個月公開才作書面通知。目前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智慧財產局規費收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
  • 申請「優先審查」
    對於已公開尚未審定之申請案,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時,發明申請人可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辦理優先審查。目前申請優先審查免繳納規費。如此,發明申請人有機會提前取得發明專利權,以利於及早行使專利權人之相關權利。
  • 提交「第三方意見書」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有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財產局陳述意見。也就是說,當任何人經早期公開制度發現該發明公開之技術內容有違專利法之規定時,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第三方意見書」並附具相關的引證文件,據以說明其所違反的法條規定,例如違反進步性等意見給智慧財產局參考。目前提交第三方意見書免繳納規費。藉由提交「第三方意見書」,亦有機會對競爭者的專利申請案形成實質壓力,增加其專利核准的不確定性,甚至迫使競爭者調整發明專利的申請策略或縮減權利範圍。
  • 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
    經公開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可得知其全部檔案資料,若發明申請人不願意其發明技術內容被公開,可依《專利法》第37條規定申請撤回,申請人自申請日後15個月內撤回者,經撤回之案件,原則上不予公開。但如已逾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5個月始申請撤回者,因智慧財產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申請案仍將公開。目前撤回發明申請案免繳納規費,對於發明申請人來說,有15個月的後悔期間,一旦發現不願意早期公開發明技術內容,應盡早決定申請撤回。

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的優缺點

對申請人的優缺點
優點:
1.合理補償請求權

申請人自專利公告後,可對他人使用其技術,主張合理補償,這為申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護。
2.技術曝光與商業化

技術公開後,申請人可更容易吸引投資人和合作夥伴,增加技術授權機會。
3.競爭優勢

提早公開,能對競爭者形成壓力,使其避免使用相同或類似技術,保護申請人自身技術創新成果。

缺點:
1.技術公開的風險
技術公開後,競爭對手可針對技術進行設計迴避,或加速研發。
2.未核准時的技術暴露
若專利最終未核准,技術將成為公眾領域的知識。
3.商業機密喪失
對於那些涉及核心商業機密的發明早期公開,可能會使技術機密泄露,導致競爭者能夠知悉該技術機密。

對公眾或第三人的優缺點
優點:
1.技術資訊透明

公眾可以及早了解最新技術,避免重複研發提高創新效率。
2.促進市場競爭
技術公開後有助於消除技術壟斷,促進公平競爭提升市場創新活力。
3.支援產業規劃
公開的技術有助於企業或行業,規劃未來的技術方向和市場發展策略。

缺點:
1.專利範圍不確定
公開後第三人無法確定該專利的最終核准範圍,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
2.增加監控與檢索成本
第三人需要不斷監控公開的專利文件,這會增加企業的法務及研發成本。
3.可能面臨合理補償責任
若第三人提前使用該技術,最終專利核准公告後可能需支付補償金。

結論

我國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是一項促進技術創新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機制,它既能提高技術透明度、減少重複研發,也能為專利申請人於早期公開後,提供一定的法律補償保障。除此之外,我國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已行之有年,現行實際可運用的種類如申請「提早公開」與申請「優先審查」,可以及早取得行使專利權人之相關權利,於期限前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則可避免該申請案的技術內容被公開,而提交「第三方意見書」,有機會對競爭者的專利申請案形成實質壓力,因此,若發明專利申請人能依其實際需求妥善運用,將可發揮更為有益之效果,並進一步提升產業競爭力。

 

參考資料

1. 專利法
2. 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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