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延展必須在商標權屆滿前 6 個月至屆滿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每類官方規費 NT$4,000,逾期申請加倍為 NT$8,000,超過這個補救期限後商標權當然消滅,無法再辦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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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是依商標法第 6 條規定,向智慧財產局完成登錄,才能合法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2024 年 5 月 1 日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後,未登錄者以商標代理人名義招攬業務,最高可處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

商標法的核心功能是讓品牌擁有者在台灣取得排他使用權,只要完成申請、核准公告,商標權人就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保護期間 10 年、可無限期延展。

商標類別是申請商標時必須選擇的重要事項,因為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原則上僅及於申請註冊的類別。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尼斯分類制度分為 45 類,其中第 1–34 類為商品類,第 35–45 類為服務類,申請時至少須指定一個類別,保護範圍只限於你申請的那幾類。

商標權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獲准公告後,依商標法取得的無形財產權,保護期間為 10 年,可無限次延展,具有專用性、排他性、屬地性三大核心特質。

專利改請是指專利申請人若發現所申請的種類不符需求或無法獲准時,可在法定期間內,將原專利申請變更為另一種類之專利申請程序,且可保留原申請日。改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若原案為核准,須在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前提出;若原案為核駁,發明、設計須於送達後 2 個月內提出,新型須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且改請內容不得超出原案揭露範圍。

專利延長是為了補償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在專利申請核准取得專利權後,仍因等待上市許可審查而無法實施,致使實施期間流失的損失。依《專利法》第 53 條,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限一次、最長 5 年。由於上市前依法不得實施,而專利期限仍照常進行,延長機制就是把審查期間形成的空窗時間補回來。

專利分析就是把專利資料整理成可用於專利申請與研發佈局的資訊。依據分析目標建立可信的專利資料庫,並搭配自訂分類架構、關鍵專利解讀、指標統計,整理出技術熱點、競品佈局、技術空白,必要時再進一步進行請求項比對,辨識潛在風險並提出迴避方向。這樣一來,在專利申請前,就能更快聚焦申請主題、規劃申請順序,降低選錯方向或佈局重疊帶來的風險。

日本專利主要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意匠(設計)專利。各類專利均由日本特許廳(JPO)受理,並分別依《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規範。申請人可依保護的重點,例如技術、結構、外觀選擇申請類型並提出專利申請。案件經核准或完成登錄後,權利人即可在法定期間內取得排他性權利。

歐洲專利是透過歐洲專利公約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的統一申請制度,特色在於申請人只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份專利申請,即可由歐洲專利局依同一套程序完成檢索與審查,並取得檢索報告與初步意見作為早期判讀依據,所以常被用來提高前期決策效率。歐洲專利核准後採『領土束性』原則,並非自動於全歐生效。申請人需於核准公告後 3 個月內,在傳統生效路徑(分國登記)或單一專利路徑(UP)之間做出決策,才能在目標國家取得實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