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文 / 梁芷菱 專利部主任/高級工程師
在競爭激烈的產品市場中,設計專利對於保護產品外觀、強化品牌形象以及防止仿冒具有重要價值。
然而,由於設計專利需經過實體審查,審查期間往往需等待一定時間,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新穎性與創造性等要件,導致權利取得速度受限,難以及時因應市場變化。
為了協助設計創新產品加速上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並於2025年評估後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該方案旨在協助產業更迅速取得設計專利權,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
本文將說明該方案的主要內容與申請要點,並提供設計人如何善用此制度,進一步優化專利布局策略。
什麼是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1?
一、方案根源
自2023年9月1日起,智慧財產局推出「設計專利加速審查作業試行方案」,作為設計專利的一種多元審查服務。
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原訂試行至2024年底,後經評估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方案旨在提供設計申請人更彈性的審查選擇,以縮短審查時程並提升產業保護效率。
二、申請規範
1.申請時點:
設計專利申請案於接獲智慧局通知初審即將進行審查後,至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之期間。
2.申請費用:
目前為試行階段,免申請規費。
3.審查時程:
案件文件齊備經受理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會收到審查結果(包含核准審定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4.申請事由:
(1) 第三人商業實施。
(2) 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我國金點設計獎、德國iF獎(iF Design Award)、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IDEA)。
(3) 新創公司: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自該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止,未滿八年者。
5.注意事項2 :
(1) 本方案僅適用電子申請,不能以紙本申請書提出。
(2) 以「第三人商業實施」為加速審查事由者,需檢送該申請案所請設計已製造之產品照片、產品型錄、報章雜誌等。
(3) 以「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為加速審查事由,需檢送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獎狀及所對應獲獎設計外觀之證明文件,亦可提供主辦單位官網截圖(需有得獎人、獲獎圖式及網路超連結資訊)。
(4) 以「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為加速審查事由,不排除會因工程考量而發生設計專利圖式與獲獎設計外觀稍有差異之可能,審查人員在獲獎設計外觀和設計專利申請案圖式的認定上並非追求形式上的完全一致,若設計之外觀細部稍加變化,而對整體視覺效果並無顯著影響者,仍會認定屬於「相同設計」之範圍而符合本項加速審查事由。
(5) 以「新創企業之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加速審查事由,不須檢送證明文件,本局得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進行查核。
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之優點與風險
一、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之優點
1.大幅縮短審查周期:
根據智慧財產局統計資料,在未實施加速審查制度前,設計專利案件的平均審結期間為約6.6個月,第一次通知大約5.5個月。若申請加速審查,整體時程可較一般案件縮短約3至4個月。
此對於強調快速上市或搶占市場先機的設計產品而言,能提早取得設計專利權保護權益,有效抑制仿冒與商業模仿風險,維護企業競爭優勢。
2.降低市場與競爭風險:
在設計產品尚未投入市場之前取得專利,能在競爭者尚未布局前先行設下防線,特別是對於新品推出或設計革新頻繁的產業,加速審查可以讓設計專利權利更早確立,減少市場風險與侵權糾紛。
3.提升企業策略靈活性:
企業能夠依市場節奏與專利布局策略,靈活選擇是否啟動加速審查;例如:對於具關鍵性或核心造型的設計,能夠先行申請加速審查,而次要設計則可採一般程序,以達到資源最適配置與審查效率兼顧。
4.新創企業之助益:
對新創企業而言,加速審查制度能夠協助快速取得設計專利權保護,進而強化其在市場行銷、投資募資及商業合作中的信任度與談判籌碼,有助於提升品牌與技術價值。
二、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之潛在風險
1.資格限制可能排除部分案件:
並非所有設計專利申請案皆符合加速審查資格,若未具備方案所規定之三項事由之一,將無法適用該方案,對部分中小企業或個人申請人而言,若缺乏商業實施紀錄或設計獎項,仍須採一般審查程序,較難受惠於加速審查機制。
2.可能放棄延緩審查機會:
依照方案規定,已加速審查案件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因此在加速審查與延緩審查屬互斥機制之下,同一案件中不能兩者併用,若申請人一開始未評估好時機,即選擇加速審查,可能失去延緩審查的策略空間。
3.制度試行與不確定性:
目前設計專利加速審查仍屬試行制度。智慧局公告其試行期間自 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並已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未來是否轉為常設制度、或進一步調整申請條件與審查程序,尚待後續政策觀察,對申請人而言,制度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仍待進一步確立。
我國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與日本意匠加速審查制度之比較
日本在設計創新與外觀保護領域發展已久,其意匠制度(Design System)長期以穩定、高效率及與產業需求緊密結合著稱,為回應設計人及企業對於「設計權能迅速確立」的需求,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自1987年起即設立意匠加速審查制度,並以常設性制度方式運作。
該制度旨在協助設計人及企業於產品投入市場前,能及時獲得意匠權保護,以防範仿冒與市場搶先行為,同時促進創新設計成果的商業化應用;相較於其他國家採取試行性方案(如臺灣目前仍屬試行階段),日本的加速審查制度已成為設計權制度的重要配套機制,具備穩定運作與明確申請標準。
以下將就日本意匠加速審查制度加以介紹,作為與我國制度比較與借鏡參考。
一、適用規範3
1.申請時點:
提出申請案的同時或嗣後請求加速審查。
2.申請費用:
免申請規費。
3.審查時程:
案件文件齊備經受理後,約二個月申請人會收到首次審查通知。
4.申請事由:
(1) 緊急獲取權利的實施:當申請人(被授權人)已實施或相當程度準備實施意匠時,得請求加速審查。
(2) 外國對應案:就相同意匠在日本特許廳以外的智慧局或跨國組織申請。
(3) 國際申請案:透過海牙國際註冊設計申請案指定日本。
(4) 因應仿冒品行為:第三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實施或已相當程度準備實施該申請之意匠或近似於該申請意匠。
(5) 注意事項:建築物、室內設計、圖像設計不在加速審查範圍內。
二、臺日設計專利/意匠加速審查制度比較分析
為進一步了解臺灣與日本在設計專利(意匠)加速審查制度之異同,以下從制度性質、申請條件、費用、審查時效及適用範圍等面向進行比較與分析。
| 比較項目 | 臺灣設計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 日本意匠加速審查制度 |
|---|---|---|
| 制度性質 | 試行性制度 (現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 | 常設性制度 |
| 申請時點 | 接獲本局通知初審即將進行審查後,至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之期間 | 可於申請時或嗣後提出 |
| 申請事由 | 1.第三人商業實施 2.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 3.新創公司 | 1.急獲取權利的實施 2.外國對應案 3.國際申請案 4.因應仿冒品行為 |
| 申請費用 | 試行期間免收加速審查規費 | 免收申請規費 |
| 審查時程 | 案件文件齊備經受理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會收到審查結果(包含核准審定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 案件文件齊備經受理後,約二個月發出首次審查通知 |
| 適用範圍 | 所有設計專利案件 | 不適用於建築物、室內設計及圖像設計類別 |
| 制度穩定性 | 試行階段,政策方向尚待觀察 | 長期常設制度,具高度穩定性 |
整體而言,日本制度具備長期運作基礎與明確申請彈性,可視為成熟的加速審查體系;其設計目的偏重於支援產業即時實施與防制仿冒。
相較之下,臺灣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目前仍處於試行與調整階段,但其審查速度已顯著改善,亦展現出對設計產業創新時效性的重視,未來若能依實務運作結果,進一步擴充適用事由、強化審查透明度與制度穩定性,將有助於臺灣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設計專利保護環境。
申請策略與實務操作
1.提早規劃時程:
若產品上市時程緊迫,應於設計完成時即檢視是否符合「三項加速條件」之一,以便及早準備文件。
2.佐證文件整理:
針對第三人實施或得獎條件,應預先彙整完整證明,確保與設計內容一致。
3.多國布局策略:
若產品同步於日本上市,可考慮在臺灣採加速審查、日本採加速,以形成「多地同步取得權利」的布局策略。
結語
在全球產品更新快速、設計創新頻繁的產業環境中,如何縮短專利審查時程、加速權利確立,已成為設計產業能否保持競爭力的關鍵。臺灣自2023年起推動之「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讓設計人得以在產品上市前即提前取得設計專利保護,減少市場風險與仿冒威脅。
目前方案運作已顯示出縮短審查時程的成效,尤其對新創企業與高設計密集產業,能有效提升市場布局速度與策略靈活性。
然而,因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仍屬試行階段,其穩定性與適用範圍尚待持續觀察與檢討。相較之下,日本自1987年即設立之意匠加速審查制度,已發展為常設性機制,制度成熟度與可預見性高,值得我國後續推動常態化時參酌。
展望未來,若我國能結合試行經驗與產業實務回饋,逐步完善申請要件、優化審查流程,並建立制度透明與穩定的長期運作基礎,將有助於加速審查機制常設化。
備註:
[1] 智慧財產局(TIPO),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2] 智慧財產局(TIPO),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答客問
[3] 智慧財產權月刊287期,美、日、韓、澳設計專利加速審查制度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