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申請 6 步驟 + 3 種查詢方法一次整理

【日本專利】申請 6 步驟 + 3 種查詢方法一次整理
日本專利主要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意匠(設計)專利。各類專利均由日本特許廳(JPO)受理,並分別依《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規範。申請人可依保護的重點,例如技術、結構、外觀選擇申請類型並提出專利申請。案件經核准或完成登錄後,權利人即可在法定期間內取得排他性權利。
本文關於日本專利的懶人包:
- 日本專利類型:
- 特許(發明)專利:保護技術怎麼做到,例如方法、流程、結構、機構、製程。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保護產品怎麼組起來,例如物品的形狀、構造、組合。
- 意匠(設計)專利:保護外觀長什麼樣,包含局部意匠。符合條件的 UI 或圖像也可納入。
- 日本專利流程:
- 提出申請:遞交文件取得申請日,必要時主張優先權。
- 形式審查:檢查文件、格式是否齊備,必要時補正。
- 公開:發明通常 18 個月後申請公開;實用新案,意匠在權利正式生效後刊載。
- 請求實審:僅發明需要在 3 年內,逾期視為撤回。
- 實體審查:審查要件、發審查意見,可用意見書補正回應。
- 核准審定:依類型在期限內繳費,公告取得專利權並按規定維持。
- 日本專利查詢:
- 用專利號查找:已知公開號、專利號、申請號,可快速查到對應公報與基本資料。
- 查案件狀態:確認是否已公開、是否請求實審、是否核准或已失效。
- 用英文關鍵字查:由於日本官方網站會進行部分說明書(例如摘要)的機械式英文翻譯,因此透過英文關鍵字的查詢,是有可能找到相關前案。但若實際要進行專利技術的檢索,還是有相當機會漏掉可能的專利,並不建議。
日本專利是什麼?
日本專利是日本依法建立並加以保護的制度,透過授予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對其技術、構造、設計享有排他性的實施使用權,以鼓勵創新並促進技術公開與產業應用。主要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意匠(設計)專利,分別由《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規範,並由日本特許廳(JPO)負責受理與審查等相關行政程序。

日本專利 3 大類型:特許專利、實用新案專利、意匠專利
日本專利該怎麼選擇:
- 特許(發明):保護「技術怎麼做到」。例如核心演算法、控制方法、製程、材料配方、系統結構、關鍵機構原理。這類屬於產品的底層能力,被模仿後產品差異會變小,市場優勢較難維持,因此通常優先用特許來做長期、穩定的保護。
- 實用新案(新型):保護「產品怎麼組起來」。例如零件怎麼配置、結構怎麼改、組裝方式怎麼更省力及更耐用。它通常登錄較快,適合產品改良、迭代快的情境。但要注意的是,真的要拿去警告對手或主張權利前,實務上常需要先拿到並出示實用新案技術評價書,把權利強度先補起來,避免後續爭議。
- 意匠(設計):保護「外觀長什麼樣」。例如外觀造型、按鍵、圖示排列、螢幕上的操作介面、產品線條比例。若產品差異主要來自外觀辨識度或使用介面的呈現,意匠通常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保護方式。想更精準鎖定重點,也可以只申請產品的某一部分外觀(部分意匠)。若 UI 畫面或圖像設計符合日本規定,也可能一併納入意匠保護。
| 專利種類 | 特許(發明)專利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 | 意匠(設計)專利 |
|---|---|---|---|
| 保護對象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且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其組合 | 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 |
| 審查制度 | 請求實審制(3 年內) | 形式審查制(不實審) | 實體審查制 |
| 權利期限 | 申請日起 20 年 | 申請日起 10 年 | 申請日起 25 年 |
| 國際優先權 | 最早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 | 最早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 | 最早優先權日起 6 個月內 |
| 年費 | 核准後繳納第 1~3 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 申請時同時繳納第 1~3 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 核准後繳納第 1 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
(資源來自:IPKM 智財保護資訊平台)
特許(發明)專利
依《特許法》的定義,發明是利用自然界法則的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特許主要保護的是用技術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且必須是能被工程上實作、可重複實施的內容。若僅是現象觀察、純理論主張、偏藝術性的創作,且缺乏可落地執行的技術手段,一般不會落入特許的保護範圍。
在審查制度方面,採請求實審制,遞件後不會自動進入實體審查,必須由申請人在申請日起 3 年內提出審查請求,否則案件會被視為撤回。就實務而言,特許最適合用來保護核心技術與長期競爭力,也常用來建立別人想繞開會很難的技術壁壘。
以掃地機器人為例,若面臨感測器資料不穩,容易誤判障礙物而導致漏掃或卡住的問題。改善方式可能是利用光學雷達測量距離、用相機確認障礙類型,並搭配慣性量測元件修正機器的移動狀態,以提高判斷的穩定性。同時設計一套判定流程,將疑似障礙分級處理,再依環境狀態動態調整行走路徑。
此類情境下,特許要保護的重點是如何判斷、如何決策、如何控制行走的整套技術流程。因此,只要技術差異落在判斷與控制的流程,就特別適合以特許來做長期保護,降低競爭者以相近流程仿製的風險。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
依《實用新案法》定義,新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但可保護的範圍必須是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新型主要保護的是東西的結構怎麼設計、零件怎麼配置、怎麼組裝比較好,看得到、說得清楚的結構改良。相對的,方法類、不具體落在物品形狀、構造上的內容,一般不屬於實用新案的保護範圍。
日本的實用新案採登錄制,多數情況下不做嚴格的實體審查就能較快取得權利。但也因為先登錄、後檢驗的特性,若要對外主張權利,例如警告、要求停止、求償,實務上通常會先取得實用新案技術評價書,用來讓對方與法院看到這件權利在技術上是否站得住腳。整體而言,新型很適合用於結構改良型、產品迭代快、需要先卡位的權利布局。
例如把集塵盒想成抽屜,如果抽屜推回去常常沒對準,接合處就可能出現縫隙而漏氣,導致吸力下降、集塵效果變差,甚至增加灰塵從接縫處逸散的風險。改善方式可以在兩側加上對齊用的滑槽,讓推進去時更容易推正,並在邊緣加一圈密封圈,推到底時被壓緊,使接合處更緊密、不易漏風。這類改良著重於零件外形以及彼此如何配置的方式,屬於新型很典型的保護範圍。
意匠(設計)專利
依《意匠法》規定,意匠指的是物品外觀的設計,例如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組合,必須是看得到、且能呈現設計美感的外觀。意匠保護的是外觀看起來的樣子,而不是技術怎麼做到。因此,只要產品差異主要靠外觀辨識度,讓人一眼認出或 UI 呈現,意匠往往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工具。
以無線耳機充電盒為例,即使功能相近,消費者往往靠外觀辨識品牌,例如充電盒的外型比例、上蓋弧線、指示燈位置、開蓋輪廓。此類情境下,意匠要保護的重點是外觀看起來的整體印象,降低競爭者做出高度相似外觀,造成市場混淆的可能。
日本也支持部分意匠,不必主張整個產品外觀,也可以只鎖定最在意、最有辨識度的局部設計。圖面上會清楚區分主張範圍與非主張範圍,使保護界線一目了然。這種作法特別適合整體外觀常變動,但關鍵局部設計固定且重要的產品。
以手機背面的相機模組為例,整支手機外型可能每代都會調整,但相機模組外框的輪廓、圓角比例、鏡頭排列周圍的線條往往是最容易被認出的識別點。此時可用部分意匠只主張相機模組那一塊外觀,其他部位不納入主張,讓保護範圍更集中在最有辨識度的局部設計。
此外,JPO 的審查基準也處理包含圖像的意匠。若符合法規要求,螢幕上顯示的圖像,例如 UI 畫面也可能納入意匠保護,尤其是用於裝置操作、或因裝置功能而顯示的圖像。近年制度與指引更清楚後,圖像與介面設計的布局運用更具彈性,因此對軟體與 App 的介面設計保護相對友善。
以智慧家電的觸控面板或 App 操作畫面為例,若畫面用於操作功能,例如模式切換、溫度、風量調整、播放控制,且圖示排列、按鈕形狀、資訊呈現具有一致且可辨識的設計,就可能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納入意匠保護。這類布局的目的,是降低競爭者做出高度相似的介面配置,造成使用者混淆的風險。
如何申請日本專利?6 步驟搞懂流程、期限、繳費時點
- 提出申請:遞交文件取得申請日,需要時主張優先權。
- 形式審查:檢查文件、格式是否齊備,必要時補正。
- 公開:發明通常 18 個月後申請公開;實用新案,意匠在權利正式生效後刊載。
- 請求實審:僅發明需要在 3 年內,否則視為撤回 。
- 實體審查:審查人員檢核要件、發通知,可用意見書補正回應。
- 核准審定:依類型在指定期限繳費後權利成立。
日本的申請標的分為特許(發明)、實用新案(新型)、意匠(設計)三類。申請人可向日本特許廳提出專利申請,若申請人於日本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原則上需指定日本境內代理人辦理相關程序。以下依六個步驟說明取得權利流程,並比較各類型在審查制度與繳費時機上的差異。
步驟一:提出申請
向日本特許廳遞交申請文件後即可取得申請日,如要主張優先權,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主張與提出優先權文件。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申請人資訊、標題、優先權等程序事項。
- 說明書: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技術內容之揭露;意匠(設計)專利則為必要的設計說明。
- 請求項:界定權利範圍。
- 摘要:供檢索與公開用的簡要說明。
- 圖式: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以附圖輔助說明;意匠(設計)專以外觀圖面呈現設計為核心。
- 優先權期限
- 特許(發明)專利:最早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提出。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最早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提出。
- 意匠(設計)專利:最早優先權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步驟二:形式審查
日本特許廳會先檢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若收到補正通知,需在期限內補正,以免影響程序進行。
- 特許(發明)專利:形式審查後,是否進入實體審查取決於是否提出請求實審。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採登錄為主的制度,不進行特許(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程序通常較快。
- 意匠(設計)專利:會檢核圖面等要件並進入審查流程,與特許(發明)專利最大差別是,意匠(設計)專利不需要另外提出請求實審。
進階策略:如何縮短日本專利審查時間?
如果有上市、募資、授權談判,或競品快速跟進等時程壓力,可評估利用日本特許廳提供的加速審查制度。目的在於讓案件更快排入審查流程,縮短取得第一次審查意見的等待時間。
一般情況下,提出加速申請通常不另收官方規費,但仍需依制度要求準備加速需求說明,並視案件類型提供先前技術或先前設計等資料。
加速審查:特許(發明)專利、意匠(設計)專利
特許(發明)專利可申請的資格包括:
- 已實施或將於一定期間內實施:例如產品已上市,或短期內預計商業化。
- 有外國對應申請:同一發明也在其他國家申請,或已進行國際申請布局。
- 申請人身分符合特定類型:例如中小企業、大學、研究機構。
- 特定政策技術領域:例如綠能相關技術。
意匠(設計)專利申請加速審查的核心在於:
- 市場上有急迫性:例如疑似仿冒或高度相似設計出現、已收到或準備發出警告、正在進行授權談判。
- 有外國對應設計申請:同一設計也在其他國家提出申請。
超級加速審查:僅適用特許(發明)專利
超級加速可以理解成比加速更快、但要件更嚴格、回覆節奏也更緊。通常會要求同時具備已商業實施或即將實施,具有相應的國外對應申請案等條件,並需依規定配合相關程序與期限要求。
不適用:實用新案(新型)專利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制度特性是,先登錄後需要時再評估有效性,因此不像發明那樣以更快拿第一次審查意見為主要目標。但若要對外主張權利,例如警告、談判、訴訟,實務上常見做法是先取得技術評價書,讓對方與市場更容易接受這個權利是有一定穩健度的。
步驟三:公開
日本的申請案通常會在一定期間後公開,使第三人可查詢申請內容。
- 特許(發明)專利:在申請後約 18 個月公開申請內容。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權利正式生效後刊載公報並對外公開。
- 意匠(設計)專利:權利正式生效後刊載公報並對外公開。
步驟四:請求實審
特許(發明)專利採請求實審制,申請案不會自動進入實體審查,必須在申請日起 3 年內提出請求實審,未於期限內請求者,申請案視為撤回。
步驟五:實體審查
在實體審查中,審查人員會檢核是否符合可專利要件,並可能發出拒絕理由通知,申請人可透過補正請求項及說明書來回應。
實體審查檢核重點包括:
- 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是否屬於以自然法則為基礎的技術思想,不只是抽象概念或純規則。
- 產業利用性:能否在產業上反覆實施與利用,不只是紙上理論。
- 新穎性:申請前是否已被公開、刊載、使用。
- 進步性:相對於先前技術,是否並非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
- 先申請主義:同一發明原則上以最先提出者為準。
- 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請求項是否清楚並符合格式與記載規定。
步驟六:核准審定
審查通過後進入核准與登錄程序,完成法定繳費後,公告取得專利權,後續依規定逐年繳費維持。
- 繳費時機:
- 特許(發明)專利:核准後 30 日內繳納第 1~3 年年費,其後自第 4 年起按規定逐年繳納。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申請時即需一併繳納第 1~3 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 意匠(設計)專利:核准後 30 日內繳納第 1 年年費,其後自第 2 年起逐年繳納。
- 存續期間
- 特許(發明)專利: 20 年。
- 實用新案(新型)專利: 10 年。
- 意匠(設計)專利:現行制度下多為自申請日起 25 年。
- 公告後異議:專利核准並公告後,第三人可在 6 個月內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異議。
- 標示義務: 建議在產品或包裝上作適當標示,有助於對外權利主張與市場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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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找日本專利?3 種方式快速上手
- 用專利號查找:已知公開號、專利號、申請號時,快速查到對應的公報資料。
- 查案件狀態:想知道目前進度,例如是否已公開、是否請求實審、是否核准或失效。
- 沒有專利號:用英文關鍵字先找到可能相關的日本案件,再用日期縮小範圍。
查找日本專利資訊,主要可使用日本的免費線上檢索平台 J-PlatPat。該平台提供日文 / 英文介面,可依號碼、關鍵字、分類號等方式,檢索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意匠(設計)專利,並查看公報全文與基本法律狀態。
方式 1:專利號查內容,以 JP2020-000001A 為例
步驟一:進入 J-PlatPat,切換英文介面(可選)
進入網站 J-PlatPat,右上角可切換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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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選用號碼查
點選 Patent / Utility Models → Patent / Utility Model Number Search / O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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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填入查詢條件
在 Number Search / OPD 依序設定:
- Publication country / region / office:點選 JP。
- Number type:點選 Publication number(公開號)。
- Number:輸入 2020-000001。
如果查不到,把連字號拿掉,例如輸入 202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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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四:點選要檢視的文件清單
點 Search → 在結果列表點選要看的那筆,就可以看公報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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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2:查案件狀態,以 JP2020-000001A 為例
J-PlatPat 可以免費看基本法律狀態事件的時間軸,例如:申請、公開、請求實審、核准、駁回。
步驟一:在結果列表點 Details
直接在結果列表點選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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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查看歷史事件
點 History records ,會按時間順序列出重要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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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查看目前狀態
點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頁面後段通常會有目前狀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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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3 :沒有專利號,用英文關鍵字查找,以 toy people 為例
若沒有日本專利號,也不確定日本原文用語,可以用英文關鍵字進行初步檢索,例如輸入 toy people,查看日本資料庫是否已有相關前案。
之所以可以這樣查,是因為日本官方網站中的專利文件內容,例如摘要,會提供機械式英文翻譯,因此透過用英文關鍵字的初步查詢,是有可能找到相關前案。
不過,這些英文內容多半是機械翻譯,未必能準確呈現原始日文中的技術用語與重點,因此仍有相當大的機會漏掉相關專利。所以,英文關鍵字檢索較適合作為初步查找方式,不建議作為主要檢索方法。
以 toy people 為例,實際上日本專利文件不一定會直接寫這個詞,也可能寫成:
- toy figure
- doll
- figurine
- character figure
- model figure
所以,如果只用 toy people 一個詞去查,很可能查不到完整結果。
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先把你想到的英文詞多列幾個,再一個一個去試。例如除了 toy people,也可以查 toy figure、doll、figurine。若找到較接近的專利,再回頭查看其標題、摘要、分類,進一步整理出其他常見用語,繼續往下檢索。
步驟一:進入關鍵字檢索
點選 Patent / Utility Models → Patent / Utility Model 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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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把文字搜尋切到英文
- 在畫面上找到 Search target text,點 English。
- 接著在 Document type,勾選 Domestic documents (P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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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先用一組英文關鍵字做初步查找
可以先從一組英文詞開始,例如 toy people。若系統支援多欄位條件,也可以拆成 toy 與 people 分別輸入。
若結果太少、不夠接近,或明顯查不到,再改用其他近似用語,例如:
- toy figure
- doll
- figurine
- character figure
- model figure
這一步的重點,不是只查一次就結束,而是先用英文詞找出可能相關的結果,再逐步調整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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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四:加上日期範圍縮小結果
找到 Search options 區塊,設定日期條件:
- Date type:選要的日期種類,最常用是 Publication date 公開日或 Filing date 出願日。
- From / To:填要的年份區間,例如 20180101 ~ 20201231。
如果一開始結果太多,可以再加上日期範圍協助縮小範圍;若只是做初步摸索,也可以先不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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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五:點選要檢視的文件清單
按 Search → 在結果列表點選要看的那筆,就可以看公報與資訊。
建議留意文件的標題、摘要、分類、常見用語。若看到更接近的,可再改用那些詞繼續查找。這樣通常比只固定查 toy people 更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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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常見問題
日本有新型專利嗎?
有的。日本有新型制度,對應的是實用新案專利。
實用新案採登記為主,原則上不做實體審查,因此取得權利通常較快。不過,雖然登記速度快,在發出警告或進入訴訟等實務行使時,往往會被要求先取得技術評價作為依據。
其主要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等與產品結構相關的創作,概念上與台灣的新型相近。權利存續期間一般為自申請日起 10 年。
自己可以向 JPO 申請日本專利嗎?
建議指定日本境內法定代理人來辦理。
因為台灣申請人在日本境內大多沒有住所或營業所,所以通常需要指定日本境內法定代理人來辦理後續程序,例如文件送達、期限管理、回覆審查意見、繳費登錄。這樣做的目的,是避免因送達或期限沒處理好而影響案件進行,甚至導致權利無法成立或失效。
日本專利是先申請制度嗎?
是的,日本專利採先申請主義。 依《日本特許法第 39 條》關於先申請的規定,若有兩件以上申請主張相同發明且申請日不同,原則上僅申請日較早者得取得該發明的專利。若同日提出,則需由當事人協議指定一人取得,協議不成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取得該發明的專利。
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新型專利嗎?
可以同時申請,但最後在權利成立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權利,無法兩種權利並存。
這是為了避免同一技術被重複取得兩套權利、造成權利重疊與制度濫用的疑慮。日本特許廳(JPO)在 FAQ 也明確說明,法律上不可能同時取得兩者。
實務上可以同時提出兩件申請作為早期布局,但後續仍需面對同一內容的競合與程序安排,通常會依先後與制度規定,最後只保留其中一條權利路徑。若後續評估發現原本選擇不理想,則可再依規定評估是否採取轉換或調整申請策略,但無論如何,同一內容原則上仍不會同時成立兩種權利。
不小心在申請前公開了技術怎麼辦?
如果在申請日本專利前不小心把技術公開了,日本有 12 個月的寬限期可作為補救。
若符合適用條件,原則上需要在公開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在提出申請時一併主張適用寬限期,此外,還需在規定期限內補交公開事實的證明文件,用來證明什麼時候、在哪裡、以何種方式公開,以及公開了哪些內容。完成這些程序後,才有機會讓該次公開不致直接影響申請結果。
日本專利怕申請不過嗎?找專業的亞律幫你申請
想降低日本專利申請被駁回、反覆補正,或權利範圍過窄,難以對外主張的風險,最有效的做法是由熟悉日本制度的專業團隊協助規劃申請策略、文件品質、程序節奏,讓權利更容易核准,也更能用在上市、募資、授權。
日本專利申請往往不是單純把文件翻成日文就好,更關鍵是細節有沒有做對。期限有沒有踩到、優先權文件是否齊備、請求項邊界是否清楚、說明書揭露是否充分、圖面與記載是否一致、以及回覆審查意見時法律與技術的說法能否前後一致。這些環節只要一開始處理不當,後續補救成本通常更高,甚至影響是否核准與最終可用的保護範圍。
因此,與其等到收到審查意見才補破網,不如從一開始就把策略、文件、期限、回覆一次對齊,用一致的技術與法律邏輯設計請求項與揭露,並以可控的節奏回覆審查,才能用更少的往返時間換到更穩、更有用的權利。
我們是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並通過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在日本專利申請上,我們以法律與技術協作的方式,協助你把申請策略、文件品質、期限管理、審查回覆,整合到同一套作業節奏,讓每一步都更可控,也更能符合你的商業時程。
不論你正在評估要申請哪一類專利、要不要走國際申請或加速審查,或已進入審查回覆階段,都歡迎加 LINE 聯繫。我們可以先了解你的產品與目標市場,協助你釐清申請路徑、風險與成本,並把可提供的服務內容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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