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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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

商標法採「先申請註冊」原則,商標必須經智慧局審查,確認無與在先權利人的權利相衝突,且無其他不准註冊事由,才能核准註冊。

然而,商標涉及的商品及服務內容繁多,市場交易情形龐雜,審查過程往往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以審查人員有限的資源及審查工具,有些「不得註冊」的情況屬於相對人之間的資訊,審查機關難以掌握,為讓註冊商標取得商標權之合法性得以確定,商標異議讓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對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有向智慧局表示不服的機會,以保障商標權與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 誰可以提起異議:任何人皆可檢附必要文件,向智慧局對已公告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可針對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服務為之。
  • 申請時間: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提出(法定不變期間)。除因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而遲誤,而得申請回復原狀者外,逾法定期間將無法再提起異議。

異議的效果

商標異議案件經審查後,如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智慧局將作成異議成立的異議審定書,撤銷該商標註冊。依規定該商標權溯及失效,亦即視同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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