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
商標廢止是指對已合法註冊的商標權,因後續出現違法使用、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未附加區別標示、已成為通用名稱或標章,或基於公益考量等原因,使其失效的行政處分。
與商標異議、評定不同的是:
- 異議或評定:針對違法註冊的商標提出。
- 廢止:針對合法註冊商標,違法事由於註冊後才發生。
誰可以提出廢止?
任何人皆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商標的註冊。
智慧財產局也可依職權進行廢止。
常見廢止原因包括:
- 變換商標或加附記
商標權人若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導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
商標權人若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其註冊商標滿三年者。
若商標由被授權人持續使用,則不在此限。 - 使用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
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 商標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即可能構成商標廢止的事由。 - 使用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廢止的效果
商標廢止成立後,該商標註冊自廢止日起失效,商標權將往後失其效力。
亞律能提供的協助:
- 案件評估與申請可行性分析
- 商標使用與維護建議
- 辦理商標廢止申請,確保程序完整
- 定期追蹤智慧局公報,協助企業維護商標權益
商標權人應維持商標申請時的圖樣並持續使用,避免因未使用或變更而遭他人提出廢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