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延展
台灣商標從註冊公告日起,商標權保護期間為10年。
商標權人可於期間屆滿前6個月辦理延展,每次延展 10 年,且無延展次數限制,商標權得以持續有效。
若註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商標權人也可選擇不延展,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即當然消滅。
如有授權人、質權人或將商標權作為保全處分標的之人,也可載明理由提出延展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申請延展時應注意:
- 台灣商標:應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提出申請;若在屆滿後 6 個月內才辦理,需加倍繳納規費。逾期未辦理,商標權會當然消滅。
- 其他國家商標:多需於屆滿前 12 個月內申請延展,不同國家期限規定略有差異。
亞律專利商標事務所可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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