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是圍繞專利權所產生的法律爭議,常見包括侵權訴訟、契約訴訟、歸屬訴訟,以及涉及審查、舉發的行政訴訟。實務上,相關案件大致可分為兩條路徑:一是民事侵權訴訟,主要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二是涉及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審查、舉發等的專利行政爭議,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延伸至行政訴訟。由於專利案件依賴技術事實與請求項解釋,往往需要法律與技術專業的整合判斷,因此對企業而言更直接影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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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與台灣專利制度差異在於兩地可選的專利類型與審查機制不同,同一項產品或技術在美國與台灣往往會走不同的專利申請路徑,進而影響申請策略、審查往返、權利穩定性,以及時程與成本安排。
以制度面來說,美國沒有新型專利,而台灣的新型採形式審查、取得較快,但在主張或執行前通常仍需搭配新型技術報告。另在美國申請上,多數案件會直接提出正式案,臨時申請案(PA)多屬少數案件為搶時間的策略工具

專利代理人是指受申請人委任,代表申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申請及各項相關程序的代理角色。現行制度上,原則以專利師擔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律師或持有舊制證書並依過渡規定得續行執業的舊制專利代理人擔任。

專利審查基準是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訂出的審查操作手冊,提供專利申請時的明確依據,規範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專利的審查重點、文件要求與駁回理由。透過同一套基準,審查在標準、流程、文件格式上能維持一致性,申請人也能依據這套基準準備與自我檢查核示,降低因要件或程序不符而遭駁回的風險。

專利迴避是在盡量不改變產品主要功能的前提下,改用不同的技術手段,把產品做成不符合對方專利的必要條件,只要少符合其中一項,就不會落入對方專利的保護範圍,降低侵權風險。企業投入研發前,會先做 FTO,在目標市場找出潛在風險專利並建立清單;再針對高風險專利進行 請求項拆解與解釋,把請求項轉成可比對的要件;最後將要件與自家方案逐一對照,判斷是否可能落入,由此決定要直接開發、做迴避設計(微調技術),或採取其他策略(主張無效或授權)。

專利授權是指專利權人不移轉、不賣掉專利權,而是用契約讓被授權人能在約定範圍內合法實施該專利技術。授權型態在實務上可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範圍,因為取決於被授權人可以怎麼用、用到哪裡、用多久。費用上可分為一次性或固定的授權金,以及依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計算的權利金,計算方式共有 6 種。

專利權是政府給發明人的一種獨占排他權,專利權人可以決定這項技術要不要給別人用、怎麼用,以及要收多少授權費,年限最長 20 年。商標權針對的是「標誌識別」,保護品牌名稱、 Logo、包裝設計等,避免他人抄襲或使用你的品牌識別,可無限期延展。

本文整理了申請專利需要的所有費用,可大致分為政府規費跟事務所代辦費,前者按照審查階段,囊括了各個細項;後者在報價時,通常會直接提供整體價格(包括政府規費),以及可能的加價項目。實際費用會依申請方式、文件頁數、請求項數量以及代辦事務所而有所差異。

專利種類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分別保護不同的標的,三者最大的差異是效期、通過時間、商業應用。專利是一項商業武器,所有選擇都應該以商業目標去思考,每個專利的特性不同,可以發展的策略也不同。

專利的核心是「用技術的充分揭露,來換取國家授予的獨占排他權。」我們申請專利最終想要達成的是商業效果,為了在市場處於一定程度的領先,而把技術公布於眾。申請專利時的第一步是確定是否符合專利法中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