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怎麼打?要準備什麼?從實務了解專利訴訟 3 大流程!

專利訴訟怎麼打?要準備什麼?從實務了解專利訴訟 3 大流程!
專利訴訟是圍繞專利權所產生的法律爭議,常見包括侵權訴訟、契約訴訟、歸屬訴訟,以及涉及審查、舉發的行政訴訟。
實務上,相關案件大致可分為兩條路徑:一是民事侵權訴訟,主要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二是涉及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審查、舉發等的專利行政爭議,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延伸至行政訴訟。
由於專利案件依賴技術事實與請求項解釋,往往需要法律與技術專業的整合判斷,因此對企業而言更直接影響產品能否上市、成本風險、市場競爭策略。
本文關於專利訴訟的懶人包:
- 專利訴訟種類:
- 侵權訴訟:看對方的產品或做法,有沒有落入你的專利範圍。
- 契約訴訟:重點在合約怎麼理解、權利金怎麼算、該不該付。
- 歸屬訴訟:爭的是這件專利的申請權或專利權到底該算誰的。
- 行政訴訟:不服智慧財產局的審查或處分結果,依法走救濟。
- 其他爭議:例如發明人、更正、職務報酬等周邊問題。
- 專利訴訟前準備:起訴前先把侵權證據完整保存,再確認要告的是真正能負責的對象,依請求項做逐要件對照表,同時盤點先前技術、專利弱點,評估勝算與風險,可視策略選擇以警告函進行正式通知、談判並建立時間線紀錄,或直接起訴。
- 專利訴訟流程及注意事項:
- 訴訟程序:檢查程序要件是否到位,包含強制律師代理、管轄、裁判費、委任狀。程序要件未齊,通常會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可能裁定駁回。管轄若選錯,法院認無管轄權時會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時程可能因此延後。
- 法院審理:法院依審理計畫排定期限與爭點,要求按期提出比對表、證據與爭點整理,逾期可能發生失權風險。
- 訴訟結果:可能以判決或和解收尾。常見主張包括停止侵害、損害賠償、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可能和解後撤回起訴。
- 專利訴訟攻防重點:
- 訴訟策略:
- 侵權比對:完成請求項解釋與逐要件比對,並將每一項比對結果逐一對應到具體證據。
- 有效性判斷:預先盤點可能的先前技術與無效理由,準備有效性維持論述與反證,避免對方以無效抗辯轉移爭點。
- 時效掌握:將法院期限視為硬性程序節點,確保主張與證據按期提出。
- 口徑一致:技術說法、法律主張、證據引用要能互相支撐,用同一組證據講同一套故事,避免前後矛盾。
- 訴訟策略:
專利訴訟是什麼?
專利訴訟是指因專利權(發明、新型、設計)的權利歸屬、侵權爭議、專利效力等事項,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法院作出判決或相關處置。
主要可區分為:
- 專利民事訴訟:以侵權爭議為核心,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 96 條向法院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於侵權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且損害得以證明時,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
- 專利行政訴訟:針對主管機關就專利申請、審查、處分所作決定不服時,先循訴願程序,若不符訴願結果,再提起行政訴訟。
專利訴訟之所以常被認為具有挑戰性,在於同時牽涉法律與技術兩端。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先釐清 2 個核心問題:
- 侵權成立與否:侵權判斷通常先進行請求項解釋,再據以進行逐要件比對,以確認是否構成文義落入,必要時再評估均等論的適用。
- 專利是否有效:常見抗辯包括新穎性、進步性、說明書充分揭露、可實施性、請求項明確性、修正是否超出原揭露範圍等,專利權人需提出有效性維持理由,並就對方證據與主張逐一回應。
因此,案件的成敗往往取決於證據是否充分且具說服力、請求項解釋是否可被採納,以及逐項比對論述是否前後一致。審理過程中,法院也可能運用技術審查官、專家證人、鑑定人協助整理技術爭點,讓爭點更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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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種類有哪些?
- 侵權訴訟:法院依請求項解釋與逐項比對,判斷對方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你的專利保護範圍,並判決是否應停止侵害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契約訴訟:因專利授權、技術移轉或讓與契約的解釋與履行發生爭議時,法院通常會釐清授權範圍、權利金計算與給付、查帳稽核義務、改良成果歸屬,以及違約與終止等權利。
- 歸屬訴訟:針對專利申請權或已核准專利權應歸何人享有發生爭執時,法院會回到研發完成過程與當事人關係及約定,判斷登記名義是否應更正或權利是否應移轉。
- 行政訴訟:不服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申請、審查、爭議程序所作的行政處分時,當事人依法循行政救濟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請行政法院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
- 其他爭議:與專利相關但不以侵權判斷為核心的周邊爭議,例如發明人記載更正與職務發明報酬等,重點在於釐清身分、權利內容、利益分配。
專利爭議一旦進到法院或救濟程序,實務上大多落在以下 5 種:

專利侵權訴訟:對方到底有沒有用到你的專利
這是最常見的專利訴訟類型。當你主張對方未經同意,便使用你的專利技術從事製造、販售、其他營利用途時,便向法院請求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並視情況請求停止、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實施專利指的是,只有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才能做的行為,例如:
- 物的發明:製造、要約販賣、販賣、使用,或為了上述目的而進口。
- 方法發明:使用該方法,以及對用該方法直接製成的產品進行要約販賣、販賣、使用、進口。
因此,法院會先釐清:
- 請求項解釋:依專利法第 58 條,以請求項文字為主來看保護範圍,解釋時可參考說明書和圖式,但摘要不能作為解釋依據。
- 逐要件比對:把對方的產品或技術,跟你的請求項逐項對照,看是否落入保護範圍,必要時再進一步評估均等論。
- 專利有效性:實務上會一併審理專利是否有效,如專利被認定無效,侵權主張亦不會成立。
可能的裁判結果:
- 排除侵害:要求停止製造、停止販售、下架、回收,使侵害停止並避免再發生。
- 損害賠償:若能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可再請求損害賠償。
- 必要處置:視情況主張對侵權物、原料、器具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理。
專利契約訴訟:合約怎麼解釋,誰該負什麼義務
專利契約訴訟是指因合約內容如何解讀、如何履行發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例如專利授權、技術移轉、專利權讓與契約履行出問題,進而提起民事訴訟。
爭點通常會落在:
- 授權範圍到哪裡、能不能再授權。
- 權利金怎麼算、什麼時候要付。
- 能不能查帳、稽核,報表要怎麼提供。
- 改良技術歸誰、改良成果能不能用。
- 違約怎麼處理、能不能終止合約。
法院看契約時,不會只看字面,是會依民法第 98 條原則,去理解雙方真正的意思。
另外,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點是,專利權利的變動,如果沒有向專利機關登記,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契約在雙方之間可能有效,但遇到第三人時能不能主張,常常取決於是否完成登記。
就算書面資料不完整,只要有足以證明雙方有授權或讓與的合意,例如報價、訂單、對帳、付款紀錄、Email 、會議記錄,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成立契約關係,進一步討論違約與責任分配。
專利權歸屬:這件專利應該算誰的
專利權歸屬訴訟處理的是專利申請權或已核准專利權究竟應歸何人享有的爭議。例如當事人對登記名義是否正確、權利來源是否正當、是否已完成合法移轉,因存在不同主張,請法院釐清權利歸屬,並視情形決定是否更正或移轉登記名義。
按爭議發生的時間點,大致分 2 種:
- 專利申請權歸屬:專利還在申請或審查階段時,爭執誰有資格去申請,例如僱傭關係、委託研發、共同研發。
- 專利權歸屬:專利已核准,爭執目前登記的權利人是否正確,是否要移轉或更正。
法院判斷歸屬時,通常會回到發明怎麼完成、雙方關係怎麼約定,包括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是否存在委託或共同研發契約、權利是否已合法讓與或繼承。專利法也提供基本判斷起點,例如職務上完成的發明,申請權與專利權原則上歸僱用人,但僱用人應支付受僱人適當報酬,非職務上完成則原則上歸受僱人。
專利行政訴訟:不服智慧財產局的決定
專利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不服智慧財產局在專利申請、審查、爭議程序中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時,依法循救濟途徑提起訴訟,請行政法院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常見情境例如:
- 申請被駁回:不予專利後,對再審查、後續程序結果仍不服。
- 已核准專利:例如舉發被認定應撤銷,或舉發不成立而引發爭訟。
這類案件依照現行法規需先進行訴願程序,仍不服才進行政訴訟。
其他爭議:跟專利有關但不一定是侵權
有些案件的爭點在於身分認定、利益分配這 2 類:
發明人爭議
發明人爭議是指專利申請時發明人記載不正確,例如姓名錯誤、漏列真正參與者、將未實際參與發明者列入名單,進而爭執誰才是真正發明人、名單是否應更正、更正後的權利處理。
此類案件通常以能還原研發過程與貢獻內容的資料最具說服力,例如研發紀錄、版本變更、實驗、設計草稿、會議紀要、Email、聊天紀錄、分工、簽核流程等資料來佐證。
職務報酬爭議
員工在工作中完成技術,公司拿去申請專利、量產販售並產生收益,但員工認為公司沒有依法律或公司制度給付應有報酬,因而產生爭議。
法院多半會核對工作內容與分工、研發過程資料、專利申請文件、公司獎酬辦法、產品是否實際使用該技術,以及上市後收益等事實。最後能不能成立、能拿到多少,往往取決於證據是否完整、約定是否寫清楚。
若想釐清職務發明的歸屬以及公司依法應給付適當報酬的基礎概念,可參考本所雙月刊:公司員工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提出「專利訴訟」前的 5 大步驟
- 證據留存:先把侵權相關資料完整留存。
- 身分確認:找對責任主體與負責人。
- 逐項比對:逐項要件對照是否落入範圍。
- 有效性評估:先前技術、專利弱點盤點。
- 警告信函:正式通知、啟動談判,同步留下往來紀錄。
蒐證都會是第一步,而且會直接影響後續主張能否成立、能談到什麼籌碼。因此,上法院之前,建議先把下述 5 項準備做足。
注意事項一:第 3 點的「逐項比對」牽涉較深的專業,建議找專利師進行「專利侵權鑑定」會最好。
注意事項二:第 5 點的「警告信函」為選擇性,可依策略自行選擇。
蒐集證據:完整保存侵權證據
第一步是把侵權相關證據完整留存,避免對方下架頁面、改版內容、刪除紀錄,日後反而舉證困難。
至少保留:
- 商品頁面:商品名稱、規格、功能描述、圖片、價格、賣場資訊、上架時間。
- 購買紀錄:訂單明細、付款紀錄、電子發票或收據、客服對話。
- 出貨包裝:出貨單、物流單號、外箱包裝、標籤、說明書、配件。
- 型錄宣傳:廣告頁、社群貼文、影片、直播。
- 使用畫面:實際操作錄影、功能演示、拆解、尺寸測量紀錄。
實務技巧:
- 截圖:不要只截畫面,把網址列、時間、頁面完整內容一起截進去。
- 儲存:截圖、PDF 檔案、原始檔都要保留。
- 證物:保留原物、包材、序號、購買來源,避免日後被質疑不是同一批。
- 公證:已經拿到證據,但怕對方刪掉、下架、改內容,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公證,用程序把證據先保留下來。
- 證據保全:手邊沒有證據,但推論對方高機率持有,為避免重要證據因湮滅而無法取用,且侵權可能性高,應先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舉例來說,半導體設備機台,因為機台很大,不可能從外面取得或購買,所以需要透過證據保全程序去對方廠房裡面進行拍照或攝影等方式進行存證。
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身分確認:釐清製造、進口、販售者
要鎖定的是實際控制貨源或銷售行為的公司或自然人,並用公司登記資料核對身分,避免只抓到賣場名稱或平台帳號而導致告錯人。
通常會鎖定 3 種角色:
- 製造商:實際製造的人,例如工廠、品牌方、委外方。
- 進口商或代理商:把貨引進、掛名報關、負責代理的人。
- 販售通路:實際在賣的人,例如電商、實體店、經銷商、平台賣家。
同時把公司資料與負責人身分整理好,後續寄警告信、提告、聲請處分、談和解都需要正確的法律身分,也能避免對方用你告錯人拖延時間。
逐項比對:依請求項逐項對照
比對報告的核心是,對方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你的專利權範圍。
專利權範圍原則上以請求項為準。解釋請求項時,可參考說明書與圖式來釐清用語、構件關係、技術特徵。例如,以【US5960411A】的請求項作為示例,將技術特徵拆成 A 顯示 + B 傳送請求 + C 檢索資料 + D 完成交易,逐項對比:
| 序號 | 請求項技術特徵 | 對方技術內容與證據 | 結論 |
|---|---|---|---|
| A 顯示 | 在客戶端顯示識別該商品的資訊 | ||
| B 傳送請求 | 單一步驟送出訂購請求 | ||
| C 檢索資料 | 伺服端接收請求並依識別碼檢索買家資訊 | ||
| D 完成交易 | 以檢索資訊產生訂單並履行完成購買 |
實務上可用 3 步驟完成:
- 獨立項:把請求項拆成 A + B + C + D 可檢驗特徵。
- 證據:逐項貼上對方產品對應的構造、步驟、證據來源。
- 結論:每一要件分別下符合、不符合、不明的結論。
專利法第 58 條|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以上為說明請求項拆解與逐項對照的基本概念,實務上的侵權比對,仍需依專利侵權判斷要點進行文義落入的比對,必要時再進一步評估均等侵權是否成立。
也因此,侵權比對是同時牽涉請求項解釋、技術事實認定,以及證據的蒐集與呈現方式,一旦進入爭議或訴訟,論述結構與證據引用是否嚴謹,往往會直接影響後續攻防結果。
若你正面臨侵權爭議、需要回覆警告函,或希望在提告前先掌握勝算,可評估委託具技術背景的專業專利師進行專利侵權鑑定,釐清是否落入、主要爭點與風險,並規劃可行的處理策略。歡迎加 LINE 聯繫,我們可先了解你的產品與專利狀況,協助你盤點風險、整理證據並評估可行方案。
有效性評估:先前技術、弱點評估
先把對方可能拿來攻擊的資料與你的專利弱點先找出來,避免起訴後才發現專利有被撤銷或限縮的風險,導致策略被迫轉向。因此起訴前至少把 3 件事先做完:
- 公開資料:論文、產品型錄、專利、展會資料、網站記錄。
- 先前技術:被拿來對比的先前技術,或對方常用組合來攻擊的材料。
- 專利弱點:請求項太寬、關鍵要件描述不清、容易被迴避的點。
接著可用一個簡單框架做案件估值,讓決策更有依據:
- 贏面:侵權要件對得多不多、對方迴避空間大不大。
- 風險:專利被打掉或被限縮的機率高不高。
- 成本:預估需要的鑑定、比對、證據保全、律師費、時間成本。
- 目的:你要的是下架或停售、談授權、還是要賠償。
先把風險評估清楚,策略才不會在進行途中被迫轉向,成本也比較不容易失控。
警告信函:正式通知並保留紀錄
警告信的核心目的是,用正式方式完成 3 件事:
- 告知:你擁有專利權,並認為對方行為構成侵害。
- 要求:停止侵權、提供說明、提出和解或授權方案。
- 留痕:讓後續談判、訴訟,都有清楚的往來與時間線可對照。
正式通知除了可能促成對方下架或進入談判,也能讓你在後續主張對方明知故犯時更有依據。若侵害被認定屬故意,在專利法第 97 條說明,一定條件下法院可能酌定加重賠償,但不超過三倍。
不過,警告函寄發前仍建議先做必要的風險評估,以避免衍生不當警告或反向求償風險。相關說明可參考本所雙月刊:從最高法院判決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警告信函中的必要性。
專利訴訟的 3 大審理流程
- 訴訟程序:文件、代理資格與裁判費等程序到位,法院才會受理;不足通常會命補正,補正不全可能不受理或駁回。管轄選錯則可能裁定移送,時程因此延後。
- 法院審理:法院依審理計畫排期限與爭點,要求按期提出比對、證據與爭點整理,逾期可能有失權風險。
- 訴訟結果:常見救濟包括停止侵害、損害賠償、暫時處分、和解撤訴。

訴訟程序:程序要件準備
程序先做對,法院才會收案並進入實體審理。法院會先檢查程序要件是否到位,常見包含強制律師代理、管轄、裁判費、委任狀等。要件未符合程序要件者通常會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可能裁定駁回,若涉及管轄選錯,法院認無管轄權仍會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時程可能因此延後。
強制律師代理
不少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採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案件才能進行。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0 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管轄法院
多數智慧財產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其管轄規則受理。
智慧財產民事案件通常適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管轄安排,尤其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9 條所列的特定第一審民事事件,更以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受理為原則。即使起訴法院選錯,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仍會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但案件進行可能因此延後。
裁判費繳納
起訴、上訴或聲請時,原則上需先預繳裁判費。若未繳、不足,法院會通知補繳,逾期未補繳可能被以程序不合法處理。裁判費通常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實務上常先評估價額如何認定,以避免後續在價額上產生爭議。司法院有提供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供查驗。
當事人委任狀
委任狀是當事人將訴訟代理人委任情形正式告知法院的文件。未依規定提出或記載不全,法院通常會先命補正。司法院有提供可直接套用的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範例。
實務上在於特別委任是否寫清楚。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雖可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必須明確授與特別委任,否則可能不能做,做了也可能發生效力爭議。
涉外案件應留意簽署文件的驗證或認證程序。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說明,國外文件若要帶回國內使用,通常需要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相關機構驗證,再回國辦理複驗。若有適用免除重複驗證的安排,則依其規定辦理。
法院審理:技術和法律爭點釐清
進入審理後,法院通常會以審理計畫排定攻防節奏與提出期限,包含先處理哪些爭點、何時補充比對與證據、何時整理爭點,若未依期提出,可能發生失權風險,因此必須跟上法院設定的時程。
專利範圍解釋
法院通常會先釐清請求項應如何解釋,包括各技術特徵的意義與整體保護範圍,作為後續判斷侵權與有效性的共同基準。依專利法第 58 條,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解釋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以釐清用語,但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同時,案件也會一併檢視該專利是否存在有效性爭議。
技術審查官
技術審查官是法官的技術輔助人員,釐清技術到底在講什麼、雙方說法差在哪、需要補什麼資料才看得懂。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技術審查官之職務強調,技術審查官屬於法官的輔助人員,其陳述不是證據。你該提出的證據、該做的比對、該完成的舉證責任,仍然在當事人身上。
訴訟結果:裁判和救濟方式
專利民事案的重點是法院最後會給你以下常見的 4 種裁判:
- 停止侵害:請法院命對方停止或防止侵害。
- 損害賠償:請法院判對方賠償損害。
- 暫時處分:案件進行中先取得暫時命令,讓對方先停止侵害。
- 和解撤訴:談成條件後以和解或撤回起訴結案。
停止侵害
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也可以在有侵害之虞時請求防止,並可一併請求對侵權物或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器具銷毀或做其他必要處置。
損害賠償
若對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權,可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提供 3 種常用算法:
- 走民法損害賠償的計算邏輯。
- 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得到的利益來算。
- 以合理權利金或授權金作為基礎推估。
如果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侵權,法院可以依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上限是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暫時先停
若案件尚在進行但繼續侵害將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你需要說明雙方確實存在爭執的法律關係,且為避免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情形,有先定暫時狀態的必要。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2 條,要注意的是:
- 法院就算認為你講得有道理,仍可能命你供擔保才准。
- 處分送達後,你要在 14 日內提出已起訴的證明,不然法院可能撤銷。
- 如果處分後來被撤銷,你可能要賠對方因該處分所受的損害。
和解撤訴
專利案件常在訴訟中進入授權、金額、停止侵害方式的協商,談成後可用 2 種方式收尾:
- 訴訟上和解:在法院內談定條件,記載於筆錄。和解成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法庭外談成:在法院外先把條件談妥,再由原告撤回起訴。撤回有程序限制,例如被告已進入言詞辯論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原告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須取得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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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 3 大攻防重點
- 攻防規劃:先釐清侵權比對與有效性攻防,準備對應的證據與論述。
- 時效掌握:將法院期限視為硬性程序節點,確保主張與證據按期提出。
- 口徑一致:律師與專利師用同一套主張與同一份證據講同一個故事,避免前後矛盾。
抗辯策略:侵權比對及有效性攻防
專利案件的攻防通常不會只停在有沒有侵權,對方最常見的反擊會集中在 2 條主軸:
- 侵權比對:爭執請求項怎麼解釋、逐要件是否落入。
- 有效性攻防:用先前技術或說明書瑕疵等理由,主張專利難以維持有效。
因此,應分別準備以下可被檢驗、可勾稽證據的資料:
- 針對侵權比對:完成請求項解釋與逐要件比對,逐項指出對方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如何對應各要件,並把每個結論勾稽到具體證據。
- 針對有效性攻防:整理先前技術與差異點,建立有效性維持理由,並預先設想對方可能提出的無效主張與證據。
時效掌握:期限是風險的控管
訴訟成敗往往取決於是否能在法院設定的期限內,按期提出完整且可追溯的主張與證據。實務上應及早完成證據之留存與整理,例如產品資料、拆解測試、公開文件、交易紀錄、通知往來,並以法院期限作為專案排程的硬性節點,確保每一階段攻防都能按期提出,避免因逾期、補不齊或無法對應證據而使主張難以被法院採納,進而使案件轉為被動。
口徑一致:律師與專利師文理合一
重點是讓律師和專利師用同一套主張、同一份證據講同一個故事,避免法律一套、技術一套被對方抓到矛盾。
專利案最常見的失分不是對方多會辯,而是自己講法前後不一致。法官在意的是你講的能不能被同一組證據撐住,只要法律講一套、技術又講另一套,可信度就會掉。
律師的強項是把程序、節奏、攻防策略、證據呈現方式排好,避免你在不利的戰場硬打;專利師的強項是把技術拆解成法院看得懂的對照、圖表,讓像不像變成對不對得上。真正的勝負常常取決於是不是用同一套語言在講同一個故事,讓法官能快速抓到重點也願意相信你。

專利訴訟常見問題
寄出專利警告函後,對方不回怎麼辦?
法律並未要求收件人必須回覆警告函,因此不回本身不等於承認侵權。
對專利權人而言,重點在於警告函內容是否已把爭點說清楚、證據是否完整、以及後續談判、起訴或暫時措施是否有一致的主張與證據配置。
實務上,警告函須明確載明專利號、主張落入之請求項、被指控產品或頁面與具體實施行為、以及初步的比對與證據,以便對方有回應空間,也利於後續攻防。若對方未回,則視商業目標與證據強度,評估採取談判、提告或暫時性救濟等下一步。
對方先下架或先停售,能不能當成承認侵權?
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等同於承認侵權。
對方先下架或先停售,可能原因是風險控管、平台政策、供應鏈調整、避免爭議擴大。在訴訟上,法院通常仍會以請求項解釋、逐要件比對是否落入,以及該專利是否有效。
不過,這類行為可能具有間接佐證的價值,就看能不能把下架前後的事實整理成可用證據。例如下架前的商品頁面、技術描述、宣傳資料、型號、販售紀錄與價格、出貨或進口資訊,以及下架時間點等。較穩妥的作法是及早留存頁面與資料、建立時間軸,避免內容被更改後難以回溯。
若對方提出和解、要求簽署互不追究、停止主張等條款,專利權人也不能因對方先停就降低標準,建議仍以可證明的落入比對結果與專利有效性風險為基礎,評估要的結果,例如停止範圍、清庫或回收、授權或權利金、損害賠償措施,並把談判條件與後續訴訟主張保持一致。
告人侵權會不會反而讓自己的專利被撤銷?
有可能。
因為你一旦提出侵權主張,對方通常會反過來攻擊你的專利有效性,拿先前技術說你不夠新、不夠進步,或另走撤銷或舉發程序。結果就可能變成,你在主張侵權的同時,也把自己的專利推上檢驗台。但這不代表不能告,而是要先評估好風險再出手。
對方只是經銷商,也會被告侵權嗎?
有可能。
就算對方只是經銷商或通路,在專利侵權案件裡仍可能被告,因為侵權不只追製造商,只要被主張參與販售鏈,例如使用、販售、要約販賣、為販售而進口,就可能被列為被告。實務上原告也常把經銷商一併列入,目的多半是更快達到下架、停售,或提高談判壓力。
打專利訴訟應該要找律師還是專利師?
程序上一定要有律師,但專利案要把技術與證據講清楚,最好再搭配專利師。
原因在於,專利訴訟屬於律師強制代理,所以一定要找律師,但是一般律師並沒有處理專利訴訟或技術專長的經驗,即便找到有處理專利訴訟經驗的律師,也通常因為沒有技術背景而有對技術掌握度不夠高的可能。因此搭配具有技術背景以及專利法專長的專利師,處理專利訴訟是最佳選項!
最常見、最有效的組合是,律師負責程序、策略、書狀、法庭攻防、證據提出;專利師聚焦請求項解釋、逐項要件比對、先前技術盤點、有效性風險。這樣的協作重點在於用同一套主張與同一組證據把案件講清楚,避免法律說法與技術說法前後不一致,反而被對方抓到破口。
專利訴訟想更有把握?交給經驗豐富的亞律協助
專利的價值在於遇到爭議時能不能守得住、打得贏、談得回來。
專利訴訟也往往不是單純比誰更有理,而是比誰能把事情做對,證據留得夠不夠完整、節奏跟不跟得上、法律與技術的說法能不能一致。
而真正難的地方在細節,證據怎麼留、告誰才告得到、請求項怎麼解釋、逐項對照怎麼做、先前技術風險怎麼扛、要不要先聲請暫時救濟、警告函怎麼寫才不踩雷。任何一段沒處理好,後面補救的成本常常更高。
如果你正面臨侵權爭議、收到警告函、準備提告或已被起訴,想讓訴訟更有把握,交給專業團隊協助規劃攻防與談判,通常更省時,也更不容易走冤枉路。
我們是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在專利爭議處理上,我們強調法律和技術協作,協助你把訴訟節奏、技術比對、證據策略一次對齊,讓每一步都更可控,也更能承受對方的反擊。
不管你目前是在評估要不要出手,還是已經進入攻防,都歡迎加 LINE 聯繫。我們可以先了解你的案件狀況,協助你釐清勝算、風險、成本、目標,並把可協助的服務內容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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