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國專利「一案兩請」審查新政解析
文 / 龍婉瑜 國外部主任
台灣一案兩請制度:以「權利接續」為核心
在台灣,「一案兩請」的制度規範主要明定於《專利法》第32條第1項。申請人若欲啟動一案兩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大條件:
- 發明專利申請案與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必須完全一致。
- 兩案所主張的技術手段必須屬於相同的創作內容。
- 發明與新型專利必須在同一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提出申請。
- 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發明與新型申請書時,分別在申請書上勾選或記載「一案兩請」之聲明。
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可知,台灣的一案兩請制度以「權利接續」作為核心。在當今的審查制度中,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在無不合規定的情況下,通常能在提出申請後6個月左右取得專利權。而發明專利因涉及「實質審查」,需歷經較漫長的審查時間。當發明專利經實質審查未發現不予專利之理由時,智慧財產局會發出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進行「擇一」。此時,若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則原本已經取得的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方始消滅。屆期未擇一者,則不予發明專利。
在「權利接續」的原則下,同法第3項也進一步地建立的配套規範。首先,當申請人透過形式審查取得「新型專利權」後,該技術便已在社會上公示。若該新型專利因「未繳年費、期滿、拋棄」而消滅,或者因舉發成立而撤銷,此時在法律效果上,該技術已經成為全體公眾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
基於專利法的公平利益原則,不應允許已經變成公共財的創作,再次透過後續的發明專利審查來取得專利權、重新被私人壟斷。因此,一旦新型專利失效或被撤銷,後續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理應予以核駁。其次,在制度的邏輯上,「權利接續」也必須以「權利仍存續」為前提。如果在發明專利審定核准前,新型專利就已經消滅或被撤銷,等於權利出現斷層,自然就沒辦法發生「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消滅,並由發明專利接續」的法律效果。所以,申請人應確保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的持續有效。
中國大陸一案兩請制度:以「避免重複授權與放棄新型」為核心
中國大陸對於一案兩請規範,源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9條,該條明確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其立法原則與台灣類似,同樣要求必須由「同一申請人」於「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申請,且必須在申請時即予以表明。
與台灣不同的是,中國大陸的制度本質並非「接續」,而是基於「禁止重複授權」原則下的「權利轉換」機制。在實務中,實用新型專利同樣經初步審查後即可快速獲得授權。隨後,當對應的發明專利申請通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的實質審查,被認為具備可授權之條件時,申請人若想要獲得發明專利,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聲明,明確表示「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只有在申請人同意放棄、且該實用新型專利此時「尚未終止」的前提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 才會正式對發明專利予以授權公告。若申請人拒絕放棄實用新型,或者逾期未答覆,該發明專利申請則將被予以駁回。
從法源與架構來看,中國大陸的制度本質上也是為了解決「一件技術創新作法,不能同時維持兩項專利權」的法律衝突。然而,正是因為中國大陸採取的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作為發明專利能夠核准的前提,使得實用新型在發明專利核准前的「存續狀態」變得至關重要。
這項機制在過去實務上仍留有一定的彈性補救空間。舉例而言,若實用新型因為未繳年費而終止失效,申請人通常可以透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權利要求書的方式,來避開與原實用新型重疊的部分,從而尋求發明專利的順利核准。但隨著 2026 年最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正式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對此築起了前所未有的高牆。
2026新政巨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審查指南修訂核心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於 2026 年最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針對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6.2.2 節「對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進行了關鍵性的修正。以下為本次修訂的核心條文對照:
| 修改前(舊制實務) | 修改後(2026年新制) |
|---|---|
| 但是,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並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作出說明的,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複授權。因此,在對上述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該發明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在答複審 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此時,對那件符合授權條件、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應 當發出授權通知書,並將放棄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 聲明轉至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 但是,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作出說明的,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新增內容)。 |
根據上述最新修改對照表可知,CNIPA 對於一案兩請案件所築起的高牆,主要體現在兩大核心要求:
1. 權利存續之「絕對要求」
發明專利申請在辦理授權領證時,對應的實用新型專利必須處於有效(維持)狀態。若一案兩請案件其中的新型專利因逾期未繳納年費而導致權利終止,將直接導致發明專利無法核准,即使發明專利已通過實質審查,也將因新型失效而無法獲得核准。
2. 禁止修改規避之「全面封殺」
新指南徹底刪除了過去「可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規避重複授權」的敘述。若實用新型專利已因未繳年費而失效,申請人不得再透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文件(限縮範圍)的方式來取得發明專利的核准。 換言之,在新制下,申請人「不同意放棄(或因新型失效而無法放棄)」的唯一法定後果,就是該案發明專利被依法駁回。
建議行動
1. 新型年費有效期內,評估維持策略
在發明專利正式核准公告前,請務必持續繳納新型年費。
2. 實用新型年費逾期,應儘速補繳
若有新型案件已處於欠費或滯納金期,建議儘速辦理補繳與權利恢復手續,確保權利狀態維持有效。若未能及時完成繳費,一旦逾越法定的復權期限,該實用新型將永久失效,無法恢復,後續也將導致一案兩請之發明專利無法核准。
結語
綜觀 2026 年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對《專利審查指南》的重大修訂,表面上僅是刪除了「修改發明申請」的文句,但在實務上卻是徹底終結了過去申請人在局時常運用的「技術性補救」彈性。2026 年的「一案兩請」新政,對企業而言是一次警鐘,也是一次檢視內部管控機制的契機。積極清查既有案件、編列必要的維持預算,是保障研發成果的唯一解方。
唯有建立起精準的布局管控,才能確保研發成果不因一時的疏漏而全盤皆輸,進而真正發揮專利布局的商業防禦價值。
1.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局令第84號)
2.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公告
3.《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對照表